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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联合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停征了包括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以下简称“检验费”)在内的12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此高度重视,组成调研组赴广东、广西、浙江、重庆、江西等省(市、区)10余个各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就停征政策落实情况、机构工作运行及经费保障情况进行实地调研,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下一步拟采取的工作措施。
渔企渔民每年减负1.7亿元
渔业船舶检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后的直接受益对象是船东、渔民和涉渔企业。涉渔企业和渔民船东减少了船检费用的支出,得到了实惠。渔业船舶检验费停征政策的实施不仅为涉渔企业和渔民直接减少了运营成本,还降低了包括柴油机在内的大宗船用产品的出厂价格,为渔业企业和渔民带来放大效应的利益,受到了企业渔民的热烈欢迎。
据初步统计,检验费停征每年将直接为全国渔业企业和渔民减负达到1.74亿元,其中,为远洋渔业企业直接减负将达到2600余万元,平均每艘远洋渔船每年减负达到1.5万元。
船检系统迅速落实政策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及时部署落实通知要求,要各省(市、区)渔业船舶检验局迅速传达到各级检验机构,确保4月1日后渔业船舶检验收费停征要求的实施。同时,各级检验机构对4月1日前的检验费收取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核查,及时清缴,确保检验费应收尽收;对4月1日后政策落实情况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确保政策落实准确到位。
检验费停征后,渔船船东申报检验的积极性有所提高。福建、河北等地反映,检验费停征后,国内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开始出现申报数量上升的趋势,原来一些逾期未检、脱检的渔业船舶船东开始主动申报检验。船东申请检验的积极性有所提高,这一现象也带来了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量相应增加。
渔船检验工作目前尚未受到重大影响
政策落实以来,渔业船舶检验安全监管工作总体上保持正常有序开展,尚未受到重大影响。各级检验机构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财政部门汇报,争取经费支持,保证船检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总体上看,行政管理、参公单位的船检经费保障好于其他事业单位;省、市级船检机构的经费保障好于市、县级机构;经济发达、渔业产值占比大的沿海地区船检经费保障好于内陆地区;“二合一”、“三合一”等合署办公机构的经费保障要好于独立办公的船检机构。
渔船检验经费缺口问题凸显
一是部分基层检验机构工作经费落实困难,船检专业队伍的稳定受到影响。船检工作经费保障困难主要存在于经济欠发达的、渔业产值占比不高的内陆地区的船检机构,主要表现为4月1日检验费停征后当地财政按月拨付的工作经费随之停拨。辽宁、江西、重庆、内蒙古等省区反映,同级财政部门对明年渔船检验工作经费能否保障持审慎态度。存在这样问题的原因除与当地财政收入状况密切相关外,主要是长期以来我国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以收定支”的管理方式与财政预算管理改革强调的保障履职要求存有差距,同时财政部通知的有关资金保障要求尚需可操作性的具体措施以便于地方财务部门落实。工作经费的压减乃至停拨严重影响船检专业队伍的稳定,山东、安徽自收自支船检机构人员工资一度停发,个别机构曾出现无人上班的现象。浙江部分渔船大市长期聘用的船检人员工资无法保障,造成一线船检人员减少。江西省部分市县机构则表示无力再承担本辖区以外的渔船检验工作。“几合一”机构中也会因船检不收费而“得不到重视”等原因,导致船检人员调离现象的出现。
二是检验费停征后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经费缺口进一步增大,将对渔业船舶检验管理工作改革产生不利影响。检验费停征后,由于船东申请检验的积极性提高等因素,船检工作开支随之增加。同时,随着新的公约生效和监管力度加大将增加空气排放、渔捞作业机械网具等检验项目,以及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后全面完成技术规则要求所产生的检验项目增加量,以及每年新建的渔船,共约增加50%的检验项目,检验工作成本将提高50%。经研究测算,检验收费停征后,“十三五”期间,远洋渔船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开支将大幅增加。
我国渔业船舶检验工作长期以来一直存在“船多人少”的突出矛盾,存在检验项目不到位、检验质量难以保障等问题。当前渔业船舶检验工作正处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改革关键期。以“检管分离”为主要目标的注册验船师第三方检验制度的实施必然需要相应的经费保障及工作成本的支出,检验费停征对渔船检验监管机制的改革创新产生影响,一方面经费缺口将难以保障注册验船师制度及相关工作的有效推进;另一方面,注册验船师第三方检验机构以技术检验服务形式收取相关成本费用易引起“转嫁”收费问题。另外,还有外国籍渔船在国内建造(出口渔船)检验和进口船用产品检验收费问题,港澳流动渔船在内地检验收费问题等等,也一并凸显。
力求保障完成工作任务
一是继续推动建立基层检验工作经费保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基层船检机构的指导,提出检验工作新增工作量的测算标准,指导其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建立经费保障长效机制。同时,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将围绕远洋渔船检验监管职能的履行,推进本系统农业行业管理项目优化整合,规范项目支持内容和实施方式,加强绩效评估和监督,发挥好项目经费的支撑保障作用。
二是加快推进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着力培育第三方渔船检验队伍。加快完成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的前期工作,部署落实开展注册验船师考试、注册和管理等工作,建立相关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加强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开展技术性检验工作经费保障的系统研究,形成对第三方检验机构工作经费保障的思路设计和指导意见,保证渔业船舶检验“检管分离”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三是跟踪检验收费停征后有关问题的解决和落实。下一步持续跟踪各地对出口渔船及进口船用产品反映的有关情况,配合财务司做好财政部需要的相关解释说明工作。同时,进一步向财务司反映收费停征各地普遍存在对涉企和涉个人船东的理解把握不清的问题,争取予以明确。
四是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港澳流动渔船检验工作持续有效开展。将进一步协同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做好地方财政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从长远来看,应将对港澳流动渔船的检验工作纳入到地方财政预算范围。对于财政困难地区,将建议有关部门在研究渔业油价补贴改革工作时,充分考虑检验费停征后港澳流动渔船检验工作经费的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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