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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17/12/23 9:34:56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21

 

人民网太原12月21日电(乔栋、白鸿滨)21日上午,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9月29日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充分总结了山西省实施动物防疫法律、行政法规取得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努力做到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据了解,《条例》包括强化动物防疫义务、强化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突出人畜共患病的防治、强化动物和动物产品流通防疫监督、强化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加强动物防疫保障等内容。

《条例》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消毒等工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发生规律、流行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开展动物疫病状况风险评估。

针对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流行较为严重的情况,《条例》重点规定了加强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内容。活畜禽流动是造成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的重要因素,为有效加强流通环节的防疫监管工作,《条例》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实行申报制度。

针对病死畜禽随意丢弃容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疫病传播的风险,《条例》专设了第四章“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为加强动物防疫保障,《条例》还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财政保障责任,明确了村级防疫员的待遇问题,明确了防疫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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