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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再次出招,严控生猪屠宰环节检测防猪瘟!
时间:2019/1/7 9:28:50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532


    农业农村部新闻办公室1月2日发布,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截至目前,该养殖场存栏生猪约73000头、发病4686头、死亡3766头。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发生非洲猪瘟疫情中最大的猪场。

面对不断冒出的非洲猪瘟疫情,农业农村部不断出招,通过一系列措施尽力截断疫情传播渠道,降低养殖户损失;尽可能缓解生猪市场出现大波动;避免非洲猪瘟肉流入市场,保证百姓能吃上放心肉。

1月3日,农业农村部发布最新公告指出,2019年2月1日起,全面开展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流通等环节非洲猪瘟检测,旨在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降低生猪屠宰以及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病毒扩散风险。

(农业农村部网站截图)

这4种情形

生猪不得收购、屠宰

公告强调,生猪屠宰厂(场)要严格入场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屠宰有关生猪:

1、无有效动物检疫证明的;

2、耳标不齐全或检疫证明与耳标信息不一致的;

3、违规调运生猪的;

4、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调运行为的。

发现疑似非洲猪瘟

立刻停止生产线作业

公告指出,生猪屠宰厂(场)要按照规定,严格落实生猪待宰、临床巡检、屠宰检验检疫等制度。在待宰圈发现生猪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同一待宰圈生猪上线屠宰;在屠宰线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的,应当立即暂停屠宰活动。

同时,按规定采集相应病(死)猪的血液样品或脾脏、淋巴结、肾脏等组织样品等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同批生猪方可继续上线屠宰。

公告要求,检测非洲猪瘟病毒,应当使用农业农村部批准或经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比对符合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检测。

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

方可上市销售

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在驻场官方兽医组织监督下,按照生猪不同来源实施分批屠宰,每批生猪屠宰后,对暂储血液进行抽样并检测非洲猪瘟病毒。

经PCR检测试剂盒或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同批生猪产品方可上市销售。其中,经PCR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可按照规定在本省或跨省销售;经免疫学检测试纸条检测为阴性的,有关生猪产品仅可在本省范围内销售。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

及时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和消毒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应当第一时间将检测结果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及时将阳性样品送所在地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确诊)。

经确诊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生猪屠宰厂(场)要在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监督下,按规定扑杀所有待宰圈生猪,连同阳性批次的猪肉、猪血及副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车间和相关场所进行彻底清洗消毒。48小时后,可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申请评估,经评估合格的,方可恢复生产。

检测结果须经驻场官方兽医确认

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兽医核查

生猪屠宰厂(场)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须经驻场官方兽医签字确认。

对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结果为阴性且按照检疫规程检疫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并注明检测方法、检测日期和检测结果等信息,其中,出具跨省调运动物检疫证明(产品A)的,要求PCR检测结果为阴性。

对未经非洲猪瘟病毒检测或检测结果为阳性的,不得出具动物检疫证明。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主动配合驻场官方兽医工作,不得拒绝、阻碍或干扰官方兽医监督核查。

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

及时组织追踪溯源

在生猪屠宰厂(场)检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做好阳性生猪和生猪产品的溯源追踪,对生猪来源养殖场(户)及其周边地区进行严格检测排查,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和资料通报有关地方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共同开展溯源追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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