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建国人大粮仓,更要建绿色粮仓。2019年1月1日,《吉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正式实施。《条例》强调吉林省严禁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并明确销售非法转基因种子所要承担的后果。
该《条例》的颁布旨在规范农作物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为保障供种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筑起“铜墙铁壁”。此前该《条例》已于2018年9月21日经吉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条例》施行后,也意味着此前2003年版的《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将同时废止。
对比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的这两个新旧版本《条例》,修订后的新版《条例》明显增加了“转基因”相关内容,相关条款也由2003版的1条增加至新版的3条。
在2003版《吉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涉及“转基因”内容仅有此条——第三章“品种选育和审定”中的第十四条 ,具体表述为:“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引进和经营、推广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而在新版《条例》中共3条内容。其中2003版的上述表述调至“总则”中,内容里剔除了“引进”字眼,修订为“第七条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选育、试验、审定、生产经营和推广,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此外,新版《条例》新增2条涉及“转基因”的内容,在第五章“种子监督管理”中,有“第四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非法转基因种子的查处。严禁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中,有“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为种植者提供非法转基因种子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相比2003版《条例》,即将施行的新《条例》对“转基因”从监管范围到监管主体,以及违规处罚,都有了明确规定,此标志着吉林省将强化对“非法转基因种子”属地管理。
吉林省地处享誉世界的“黄金玉米带”和“黄金水稻带”,是中国著名的“黑土地之乡”,也是我国重要的商品粮生产基地。该省盛产玉米、水稻、大豆和杂粮杂豆等优质农产品。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吉林省粮食总产726亿斤,排在黑龙江、河南、山东、安徽、河北、江苏6省之后,位居全国第七位。
与吉林省相邻的黑龙江省是我国产粮第一大省,也是我国大豆重要主产区,近年来大豆面积和产量均为全国1/3左右。前些年,在进口大豆的冲击下,黑龙江省大豆种植面积大幅下滑。近几年,受国家政策和产业利好提振,该省2017年大豆种植面积恢复到5900.8万亩,2018年实现大豆产量131.6亿斤。黑龙江在打造国产大豆绿色品牌的同时,也旗帜鲜明提对“转基因”种植说“不”!
2017年5月1日,新修订的《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施行,其中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禁止种植转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粮食作物,禁止非法生产、经营和为种植者提供转基因粮食作物种子,禁止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进境转基因或者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用农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