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月26日,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两个规章修正情况作简要介绍。
3月28日,山东省政府第15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4月25日以省政府第349号令公布,包括《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两部规章。两部省政府令的修正施行是山东粮食工作的一件大事,将为山东粮食流通工作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管理运行机制,加快构建优质高效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政策法规处处长李延东介绍,近年来,国家粮食政策调整力度较大,中央出台了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配套出台了贯彻落实的实施意见。为保障法治统一,确保国家粮食法规制度落实到位,省粮食和储备局主动适应粮食流通工作新情况、新变化,坚持问题导向,对两个《办法》的相关制度提出了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修正意见。
两个《办法》的修改,重点围绕粮食收购备案管理、地方储备粮功能定位、承储企业管理等迫切需要依法解决的实际问题,逐条进行完善、补充和修正。为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省司法厅提前介入,多次对两个《办法》修改开展研究论证,省粮食和储备局先后两次征求各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意见,并围绕修改重点内容广泛征求有关省直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在对相关意见充分吸收的基础上,形成了两个《办法》修正草案。
《山东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不分章节共23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粮食收购备案管理的内容。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制度,要求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是明确了粮食收购者的义务责任。要求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三是明确了节粮减损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收购者的指导和服务,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引导其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
四是明确了涉粮部门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场所。
《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分7章共38条。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一是优化地方储备粮品种规模布局。在此次修正过程中,统筹考虑粮食安全、供需形势变化、调控和应急需要等,对地方储备粮的品种规模布局进行了优化。规定地方储备粮以省级储备为主、省级以下储备为辅。地方储备粮主要品种为小麦,口粮品种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设区的市城区以及市场易波动地区的地方成品粮油储备,不得低于15天的市场供应量。
二是明确禁止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按照地方储备粮食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要求,进一步加强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从事粮食商业经营活动,并建立健全储备粮承储企业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估制度。
三是明确界定破坏地方储备粮管理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立足于保障地方储备粮安全的政治站位,按照上位法规定和有关政策要求,对地方储备粮管理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承储企业不得实施的十类行为以及不得作为食用用途轮换或者销售出库的粮食类型。
四是明确了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检验和动用补库制度。要求承储企业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地方储备粮动用后,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2个月内完成等量同品种补库。
五是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管职权。要求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查封扣押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地方储备粮储存活动的场所。
六是明确了对违法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为进一步压实承储企业管理人员责任,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增加了对承储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制度。
七是明确建立社会责任储备。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