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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部的安排,2018年底前,要摸清农用地污染的状况、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中的污染地块的面积、分布及其风险情况;到2020年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王凤春解释,草案对土壤污染详查的周期设置,主要是考虑到土壤环境质量的变化相对缓慢,很难发生突变,所以选择了10年这样一个相对适中的周期,不过,这在起草过程中有一些不同意见。
同时,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草案还规定了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
根据环保部的介绍,目前已确定2万个左右的国控土壤污染监测基础点位布设,覆盖全国99%的县、98%的土壤类型,88%的粮食主产区,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已初步建成。
防治基金如何保障?
在土壤污染防治的原则上,草案明确规定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
邱启文解释,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风险。构成风险有三个要素,一个是污染源,一个是途径,就是暴露途径;还有就是受体,就是保护对象(人、农作物)。
“对土壤污染来讲,治理和修复是把源搞干净,但是不能仅仅局限于在源上,还要关注怎么切断暴露途径,怎么根据保护的目标来合理确定策略。”邱启文分析。
例如,农用地污染,可以通过农艺调控,替代种植,还有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有效实现土壤的安全利用,防控风险,确保农产品安全。还有,要采取一些监测措施,监控污染地块周边的地下水。通过地下水的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情况,马上采取一些措施。
为此,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
在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方面,草案提出了三个渠道:一是规定国家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以市场运作方式参与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效益;三是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
其中,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定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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